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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大二附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作者: 后勤处 文章来源:后勤处 发布时间:2017-11-09 点击数: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需的物资条件,是办学的物质基础,为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校产、校舍、教学设施、食堂设备等,位置相对固定,价格在500元以上。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一般划分为以下五大类:

1.房屋和建筑物。包括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学生生活用房等。

2.一般设备。包括教学办公用设备以及家具、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

3.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网络设备、摄录编设备、医疗设备、文件设备、食堂专用设备等。

4.图书。包括专业图书、技术图书、文教类图书等。

5.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

1.保管和维护好财产。使固定资产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

2.采用行政的、技术的以及经济的措施,促使固定资产方便使用并充分发挥作用。

3.对固定资产寿命全过程(从添置、使用、维修到报废)综合管理,力争高效能,低费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

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校产管理员与各管用部门或后勤部门共同管理学校的仪器设备、网络设备、图书、土地房产、校园设施和家具等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员督促各部门贯彻执行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协调使用和管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实行管用结合。

第六条 建立与学校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各部门都要确定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各责任人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账卡登记和使用情况记载,经常与校产管理专职人员联系,互通信息,相互合作。责任人因工作调动时,应事先与校产管理专职人员商妥,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 固定资产和购置管理

1.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应有计划,制定计划时既要满足教学的需要,也要考虑到财力的可能。凡需当年添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列入学校编制的财务预算。

2.要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管理,应根据学校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对教育技术设备、教学用具、办公用品等采购提出具体要求,按规定的时间,编制并上报各类物品采购计划。

3.大额资产的采购,学校应组织有关单位采用竞标形式采购,以节约采购费用和防止腐败的产生。

第八条 固定资产建成或添置后,一定要严格验收、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重大项目要签置正式验收文件归入档案,大型精密装备还应逐项鉴定技术指标,上报验收报告。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处理

1.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是指固定资产由于长期使用中的有形磨损,并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不能恢复使用,或者必须用新的、更先进的固定资产予以替换等原因造成的对原有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2.报废物品要加以区别,找出报废原因,若是失窃物品,要有备案记录,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3.报废的物品由校产管理员统一登记,单项固定资产报废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4.报废单要有后勤负责人、财务主管签字、说明,并按规定报校长审核批准。

5.报废物品处理后的回收资金,要及时入帐。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包括借用、调拨)、赔偿。

1.学校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要落实使用责任人,贵重财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任何财产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或变更使用权。

2.学校教职工若因工作需要而借用固定资产,需经财产保管部门同意,后勤部门把关,校长审批,并填好财产借用单。非工作所用,原则上不能借用。确有特殊情况需借用的,需经后勤部门把关,校长批准并限期归还。学校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准向外出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应由校长审批。

3.归还财产时要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执行。

4.赔偿时应填好赔偿单,经学校后勤部门批准由损坏者凭赔偿单到财务室缴款。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理检查

1.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2.对所有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以物对帐,以帐对物,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发生报废等及时处理调整帐户,保持固定资产帐、卡、物相一致,每年固定资产清查都要留有书面材料。

3.学校在进行财产清查时,要在学校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4.清查方法以核实帐面、实地盘点为主,以抽查、临时盘仓的方法为辅,以达到摸清家底,保证财产安全的目的。发现差错应查明原因,经批准后,进行调帐,并指定人员写出报告,以便核查。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交接

1.固定资产管理员工作变动,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全部工作交给接替人员,按规定办理好移交手续。

2.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学校后勤处负责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上还需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移交清册页数,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凭证、帐簿、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负责。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

1.一般维修时,由该固定资产的责任人上报后勤处,由后勤处实物鉴定,自然损耗的固定资产由后勤处负责维修。人为造成的损坏,则照价赔偿。

2.重大维修时,自然损耗的固定资产,在设备保修期范围内的,由后勤处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不在设备保修期范围内的,后勤处以工程联系函的形式联系工程部进行维修。人为造成的损坏,则照价赔偿。

湖南师大二附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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